关于省高校哲学社会科学研究项目校助经费使用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21-11-16 浏览次数: 524

各部门、各学院、各单位:

为加快推进实施“文化引领”战略,进一步规范省高校哲学社会科学研究项目校助经费(以下简称“校助经费”)的使用和管理,发挥科技资金的示范引导作用,更好地推动哲学社会科学繁荣发展,促进多出优秀成果、培养优秀人才,构筑学校思想文化引领高地,根据国家和江苏省的有关规定,现就相关工作和要求规定如下:

一、经费列支与适用范围

校助经费性质为学校财政性资金,其使用须符合学校财政性资金使用要求。项目经费主要用于省教育厅正式批准立项的高校哲学社会科学研究一般项目和专题项目科研活动中发生的直接费用,不再设立间接经费。校助经费不提取管理费。

二、预算编制及资金拨付

项目负责人是校助经费使用的直接责任人,应当根据项目研究需要和资金开支范围编制项目预算,并对经费使用的合规性、合理性、真实性和相关性承担法律责任,自觉接受上级有关部门和学校的监督检查。校助经费的审批原则为申报审批、一次核定、分期拨付、包干使用、超支不补。

新立项经费预算编制应符合南京中医药大学相关财务管理规定,首次拨款按照经费总额80%支付,其余20%作为预留资金,待项目验收结项后拨付,未通过验收结项的项目,预留资金不再拨付。

已结题但未获得资助项目,校助经费一次性予以拨付。经费仅可用于项目最终成果及后续研究的印刷出版和资料购置。

三、结余管理和监督检查

科研项目结束或通过验收后,项目负责人应及时编制项目决算表,到财务处办理结题手续。校助经费应当在下拨到账后三年内使用完毕,未执行完毕的经费由学校收回统筹使用。

校助经费的拨付执行严格的审批程序,直接下拨至项目负责人名下使用。任何人不得私自挪用、挤占、截留校助经费。校助经费使用过程中,因故终止执行的,其结余资金应当退回。

学校组织相关职能部门对校助经费的管理使用情况进行不定期检查或专项审计,并进行绩效评价。各二级单位应及时了解校助经费执行情况,督促项目负责人按核定预算合理、合规使用。项目负责人及其所在二级单位要自觉接受有关部门对校助经费的管理、检查与监督。对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应追究有关人员责任并按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科学技术处

                                                                                          202111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