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学院、各相关部门:
为进一步加强学校科研机构管理,规范科研机构运行,更好地发挥科研机构在科学研究、资源整合、学科支撑等方面的作用,促进重大科技成果产出和转化,学校拟对院级科研机构进行优化调整。现将具体事宜通知如下:
一、调整原则
本次科研机构调整要遵循“集约、共享、互补、前瞻”的原则,坚持整体规划、科学论证、按需设置,充分利用现有资源,结合学院科研优势方向和学科发展需求及国家战略导向进行调整,调整形式包括:保留、更名、合并、撤销、新增等。
二、调整目标
通过本轮科研机构调整,力争形成重点突出、特色明显、集约高效的科技创新体系和科研核心力量,充分释放科技创新活力,充分挖掘科技创新潜力,充分聚集科技创新优势,使院级科研机构成为学校科技创新的重要平台、资源优化整合的重要载体以及人才培养的重要基地。
三、调整要求
1. 各学院应根据学科、专业发展规划务实设置院内科研机构,做到整合全院科技资源、聚焦主要研究方向、突出自身研究特色;
2. 调整后的科研机构必须具备明确的发展定位和稳定的研究方向。同一学科方向或研究领域只能设立一个科研机构,同一研究团队或教师个人只能归属一个科研机构;
3. 各科研机构必须具备高水平学术带头人和相对稳定的科研骨干队伍;有充足的科研任务、持续的经费来源和必要的科研设施条件;有明确的运行管理规章制度。科研机构负责人应为学校在职在岗人员,在机构所属研究领域具有较高学术地位和学术影响力,且具有较强组织规划能力、沟通协调能力以及甘于奉献的精神;
4. 要处理好院级科研机构与依托本单位建设的各级各类科研平台(包括各级重点实验室、工程研究中心等)的关系,两者应坚持错位发展,优势互补,协同创新。原则上,已批准设立厅级以上科研平台的研究领域或方向不再设立院级科研机构;
5. 各学院可在本次科研机构调整的同时,对依托本单位建设的各级科研平台的研究定位、研究方向、主要负责人和主要学术骨干等做适当调整。
四、调整程序
各学院在充分调研和讨论的基础上形成本单位科研机构设置方案,经单位学术委员会论证和院党政联席会讨论决定后,报学校科学技术处审核备案。
五、其它事项
1. 调整后的科研机构统一命名为“南京中医药大学**学院****研究所/中心”,规模较大的命名为“中心”,规模较小的命名为“研究所”。
2. 科研机构实行主任负责制,并可根据需要设立学术委员会或专家指导委员会,为科研机构的学术发展提供指导和咨询。
3. 请各学院高度重视本轮科研机构调整工作,要将科研机构设置与学院和学科未来发展规划相结合,与学院人才培养和科学研究需要相结合,在充分调研和论证的基础上提出本单位科研机构设置方案,完成《南京中医药大学院级科研机构设置方案》,并于6月10日下班前将纸质版递交至行政楼501办公室,电子版发送至邮箱kjpt@njucm.edu.cn。
4. 其它不明事项请咨询科学技术处平台管理科。联系人:罗占收 联系电话:85811958。
附件:南京中医药大学院级科研机构设置方案.docx
科学技术处
2021.5.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