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中医药大学重点实验室建设运行规范》

发布时间: 2020-07-13 浏览次数: 1039

南京中医药大学重点实验室建设运行规范

 

为规范和加强我校各级重点实验室建设和运行,引导实验室管理实现科学化、规范化和制度化,做到高标准建设、高质量发展和高水平贡献,特制定本规范。

第一章    团队建设

第一条  实验室固定人员是指学校聘用的聘期2年以上的全职人员,除承担教学任务外,原则上应全职在实验室工作。固定人员包括研究人员、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

第二条  实验室应围绕相对固定的研究方向形成年龄和知识结构合理、富于创新、团结协作的优秀研究团队。国家级重点实验室研究方向一般不超过5个,省部级重点实验室研究方向一般不超过4个,厅局级和校级重点实验室研究方向一般保持2~3个。

第三条  实验室主任应为本领域高水平学术带头人,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有较强的组织管理能力,能够团结和凝聚队伍,有充足时间在实验室工作,负责实验室建设运行发展全面工作,在实验室的建设和发展中起主导作用。

第四条  实验室在各研究方向有高水平方向带头人和学术骨干。省部级以上重点实验室的方向带头人一般为正高职称,在本领域有较高影响,对本领域的科学现状和发展有深刻理解,学术思想活跃,研究成果显著;学术骨干一般为副高以上职称,在主要研究方向上开展工作,并是代表性成果的主要完成人。校级重点实验室方向带头人一般为副高以上职称,在本研究领域有一定学术影响力和研究成果积累。每个研究方向主要学术骨干一般保持3~5人。

第五条  省部级以上重点实验室可设置行政主任和秘书,协助负责实验室行政事务和日常管理。行政主任是有一定学术背景的专业管理人员,具有丰富的行政管理经验,较强的组织、管理和协调能力。

第二章    运行管理

第六条  实验室遵循“开放、协同、竞争、流动”的建设原则,实行“学校-学院-实验室”三级管理体制。学校负责各级重点实验室的统筹规划,并负责省部级以上重点实验室的内涵建设工作,厅局级和校级重点实验室的建设工作及实验室相关其它工作由依托学院或研究所(中心)负责。

第七条  实验室应加强运行管理,建立健全内部规章制度,加强室务公开,重大事项决策要公开透明。

第八条  实验室应设立学术委员会,对实验室的发展目标、研究方向、重大学术活动、年度报告、开放课题等进行审议和咨询。学术委员会主任一般应由本领域具有较强影响力的校外专家学者担任。省部级以上重点实验室的学术委员会成员不少于9人,由国内外优秀专家组成,本校人员一般不超过1/3,鼓励聘请外籍专家。

第九条  学术委员会每年至少召开1次会议,会议实到人数不少于总人数的2/3。委员每届任期3~5年,一般连任不超过2届,每次换届应更换1/3以上委员。原则上2次不出席学术委员会会议的委员应予以更换。   

第十条  实验室运行情况实行年报制度。省部级以上重点实验室每年向学校报送实验室运行年度绩效报告,其它重点实验室向所依托的二级单位报送相关总结材料,并接受学校检查或抽查。

第十一条  实验室应制定中长期发展规划,并围绕规划、主要研究方向和重点研究任务,组织团队开展系统、持续、深入的科学研究,注意保持相对稳定的研究方向,注重研究成果的系统铺垫和积累。

第十二条  实验室应深化科教融合,加强人才培养,注意吸引本科生参与科研实践,支持研究生参与科技攻关,并积极与国内外高校、科研机构和行业企业联合培养创新人才。

第十三条  实验室要营造宽松民主、团结协作、积极进取的工作环境,形成潜心研究、勇于创新和宽容失败的学术氛围。坚持强化凝聚力,加强团队建设和协同攻关,避免组织涣散,成为若干研究方向的简单堆砌。

第十四条  实验室要强化科研诚信和学术道德建设,提升科学素养,惩戒学术不端,力戒浮躁之风,引导科研人员落实科研伦理道德规范。

第十五条  要切实提高实验室安全意识,加强实验室安全管理,落实安全责任,完善安全管理规范、安全操作规程、安全管理台帐、安全值日制度、安全准入制度以及科研风险预评估制度等,确保人员安全、场所安全、涉密及敏感信息安全、科研及生产过程安全等。

第三章    成果管理

第十六条  实验室应加强对知识产权的保护和规范管理。在实验室完成的研究论文等研究成果必须标注实验室名称。

第十七条  实验室要加强对研究过程中数据、标本等科技资源的管理,做好采集、整理、加工和保存,并按需建立各类资源库。

第十八条  实验室在做好科学研究的同时,应当结合自身特点,建立协同创新机制,与国内外知名企业和团队开展稳定的实质性合作,广泛吸引优秀人才开展协同攻关,推动科技成果的转化和应用。

第四章    开放与交流

第十九条  实验室应积极吸引国内外同领域科研人员到实验室开展访问学者研究工作,国内外优秀博士毕业生到实验室开展博士后研究工作。

第二十条  实验室应充分开放运行,围绕主要研究方向设置开放课题,吸引国内外优秀人才开展合作研究,产出高质量开放研究成果。开放课题期限一般为1-3年,实验室对开放课题的执行情况要定期检查,并及时验收。

第二十一条  实验室应广泛开展高水平学术交流,积极承办国际性、地区性、全国性学术会议,吸引国内外高水平研究机构和团队与实验室开展长期、稳定的高水平科技合作。

第二十二条  实验室成员应积极参与重大国际科技合作计划,争取在国内外重要学术组织任职,实现优势互补,促进自身能力建设。

第二十三条  实验室应当重视科学传播,开展知识普及,向社会公众特别是学生加强开放。

第二十四条  实验室的科研设施、仪器设备、数据库和样本库等科技资源,在满足科研教学需求的同时,应建立开放共享机制。

第五章  其它

第二十五条  本规范从公布之日起实施,规范涉及内容由科学技术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