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南京中医药大学科学技术协会章程》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20-06-30 浏览次数: 1166

各学院、各部门、各单位:

《南京中医药大学科学技术协会章程》经校科学技术协会审议通过,校党委常委会审核同意,现予以颁发实施。

 

附件:南京中医药大学科学技术协会章程

 

 

南京中医药大学科学技术协会

                                            2020年 6月19日


附件:

 

南京中医药大学科学技术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名称:

(一)中文名称:南京中医药大学科学技术协会,简称南中医大科协。

(二)英文译名:Nanjing University of Chinese Medicine Association for Science and Technology(缩写为NJUCMAST)。

第二条  本会是在南京中医药大学党委领导下,面向全校科技工作者的群众组织,是校党委和行政联系广大科技工作者的桥梁和纽带,是推动学校教育和科技事业发展的重要力量。

第三条  本会宗旨:以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旗帜,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精神和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和科学技术工作方针,紧密围绕学校中心工作,认真履行为科技工作者服务、为创新驱动发展服务、为提高全民科学素质服务、为党和政府科学决策服务的职责定位,促进科技繁荣和发展,促进科技人才成长和提高,促进科学知识普及和推广,把广大科技工作者更加紧密地团结起来,为学校事业发展而努力奋斗。

第四条  本会在中国科学技术协会和江苏省科学技术协会的指导下,坚持民主办会原则,坚持大联合、大协作的工作方式,弘扬尊重知识,尊重人才的风尚,倡导奉献、创新、求实、协作的精神,依法依章程开展工作。

第五条  本会是江苏省科协的基层组织,是江苏省高校科协的会员单位,接受江苏省科协的业务指导。

第六条  本会地址: 江苏省南京市仙林大学城仙林大道138号,邮政编码:210023。

第二章  任 务

第七条  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密切联系科技工作者,反映科技工作者的建议、意见和诉求,维护科技工作者的合法权益,建设科技工作者之家。

第八条  培育造就青年科技人才,打造高层次科技创新人才后备队伍,推荐、表彰、奖励优秀科技工作者,促进学校人才培养。

第九条  组织开展跨院系、跨学科、跨校际、跨领域的学术交流,活跃学术氛围,促进学科发展和交叉融合。

第十条  依托学校资源开展科学技术普及教育,弘扬科学精神,普及科学知识,传播科学思想,倡导科学方法,提高社会公众科学素质。

第十一条  积极参与智库建设,组织专家学者参与社会服务,承接科技咨询、成果评价等工作。

第十二条  健全科研诚信体制机制,开展科学道德和学风建设宣讲教育,优化学术环境,培育诚信文化,引导广大科技工作者遵守学术规范,坚决抵制学术不端行为,强化诚信意识和社会责任。

第十三条  推进学校科技成果转移转化,促进产学研用结合。指导师生科技实践和创新创业活动,不断增强创新精神、创业意识和创新创业能力。

第十四条  加强与国外优秀科技团体和科技工作者的友好往来,促进国际交流与合作,推动国际合作项目和联合实验室的建立。

第十五条  联系、服务挂靠在学校的学会办事机构,引导支持学校科技工作者加入各级学会。

第十六条  结合学校实际,开展符合校科协宗旨的其它工作。

 

第三章  会 员

第十七条  本会设个人会员及团体会员二种:

在校工作的具有专业技术职务的教学、科研和相关管理人员以及在校研究生,承认并遵守本章程的为本会个人会员;

在校工作的各级科协所属学会(协会、研究会)的个人会员,承认并遵守本章程的,经审核可以成为本会个人会员;

校内成立的青年教师科协、研究生科协、大学生科协等科技团体为本会团体会员;

学校所属企事业单位成立的科技团体,经批准可以成为本会团体会员。

第十八条  会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对校科协工作有知情权、建议权、批评权和监督权;

(三)优先参加本会组织的各项活动;

(四)自愿加入和退出本会;

(五)本章程规定的其它权利。

第十九条  会员应履行以下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

(二)支持和参加本会举办的活动,完成本会委托的任务;

(三)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四)完成本章程规定的其它义务。

第二十条  对于长期不履行会员义务、严重违反本章程、触犯国家法律以及违反学校规章制度的会员,经本会委员会讨论通过后,取消其会员资格。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二十一条  会员代表大会及其推举产生的校科协委员会为本会领导机构。

第二十二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五年召开一次,由校科协委员会召集。

第二十三条  会员代表大会履行以下职责:

(一)决定本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

(二)制定和修改本会章程;

(三)审议和批准校科协委员会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推举产生校科协委员会;

(五)决定本会其它重大事项。

第二十四条  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由校科协委员会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讨论重大事务,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委员会委员名额及候选人产生方案由召集会员代表大会的委员会决定并报校党委同意。

第二十五条  校科协委员会会议一般每年召开一次,由委员会主席或副主席召集。委员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委员二分之一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六条  校科协委员会履行以下职责: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决议;

(二)召集科协会员代表大会,制定委员会换届方案;

(三)制定科协工作计划,审议科协工作总结;

(四)组织开展各项活动;

(五)组织、协调所属各学会(协会、研究会、分会)开展活动;

(六)制定科协管理制度并监督执行;

(七)进行奖励表彰和评优推荐等工作;

(八)决定其它重大事项。

第二十七条  校科协委员会设主席1人,副主席3-4人,候选人由校党委提名,会员代表大会推举产生。主席、副主席由校级领导或具备较高学术水平和较强组织领导能力的知名专家担任。主席提名秘书长人选,由科协委员会会议审议通过。校科协主席、副主席选举结果及秘书长名单向江苏省科学技术协会备案。

第二十八条  委员会委员因职务变动等原因无法履行其职责时,由委员会集体讨论通过替补人选,并报校党委批准同意。

第二十九条  校科协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可设置若干工作委员会和专门委员会,协助审议需经委员会审定的有关事项。

第三十条  本会办事机构为校科协秘书处,挂靠在科学技术处,负责在委员会领导下开展本会工作。

第三十一条  秘书长负责主持秘书处日常工作。秘书长应选择热爱科协工作、熟悉国家科技政策、沟通协调能力较强的科技工作者担任,任职年限原则上不超过两届。

 

第五章 经 费

第三十二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学校财政支持;

(二)各级部门的项目经费或补助;

(三)个人和团体捐赠或资助;

(四)其他合法来源。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本章程经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并经学校党委批准后予以实行。

第三十四条  本章程在执行过程中,可根据需要制订必要的实施细则;本章程如与上级要求发生矛盾时,按上级规定执行。

第三十五条  本章程解释权属于南京中医药大学科学技术协会,修改权属于南京中医药大学科学技术协会会员代表大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