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中医药大学学术道德委员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弘扬良好学术风气,规范学术行为,严明学术纪律,根据教育部《关于加强学术道德建设的若干意见》和《南京中医药大学学术委员会章程》,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术道德委员会为校学术委员会下设专门机构,在校学术委员会的指导下开展工作。
第三条 学术道德委员会负责制定学术道德建设规划并组织实施,排查学校学术道德建设方面存在的主要问题,接受对学术不端行为的举报,对有关学术道德问题进行独立调查,并向校长提供明确的调查结论和处理建议。
第二章 委员会组成
第四条 学术道德委员会委员由各学院推荐产生。各学院应推荐为人正派、德高望重、致力于弘扬良好学术道德、热心于学校管理与建设的在岗专家、学者担任学术道德委员会委员。
第五条 学术道德委员会设主任1人,由校纪委书记担任;副主任1人,由科技处处长担任;秘书长1人,由监察处处长担任。学术道德委员会工作办公室挂靠在监察处,负责受理对学术道德问题举报等日常工作。
第六条 每届学术道德委员会委员任期为三年,委员连任不超过两届。委员因退休、离开学校岗位连续一年以上或其它原因需要调整时,由相应单位提出申请,报学术道德委员会按规定程序办理资格审查和聘任手续。委员的撤换由学术道德委员会主任提出并经全体委员投票表决,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同意方可撤换。
第三章 委员会职责
第七条 宣传学术道德方面的方针和政策,制定学校学术道德规范,接受学术道德方面的咨询,组织、指导开展学术道德和学术风气教育,大力弘扬良好的学术道德风范。
第八条 接受校学术委员会委托,排查学校在学术道德方面存在的问题,分析原因,提出整改意见或建议。
第九条 组织调查小组对学术失范行为进行调查,对调查报告进行审议,对事实做出认定,并向学校学术委员会提出处理意见或建议。
第四章 工作制度
第十条 校学术道德委员会全体委员会议由主任主持。主任主持或委托副主任主持。会议必须有超过委员人数半数以上的委员参加方可召开。讨论重大学术道德问题时,应有三分之二(含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到会方可举行。委员因故不能到会的,应在会前向主任请假。会议决定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但应如实记录少数人的意见。
第十一条 学术道德委员会办公室受理学术道德问题实名举报。学术道德委员会办公室应先对学术道德问题举报进行初步调查核实。在十五个工作日内,对于可能涉及学术不端的行为,正式委托被举报人所在单位的学位评定委员会进行调查。也可由学术道德委员会成员组成初步核查小组,在接到举报线索后三十个工作日内完成初核工作,并向被举报人所在单位行政负责人通报有关情况,听取被举报人的申辩、解释。对需要立案调查的,报学术道德全委会研究决定。
第十二条 调查期限根据调查需要而定,一般应在受理之日起六十个工作日内办结。经校领导批准,可以适当延长期限,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学术道德委员会办公室应告知举报人延期理由。
第十三条 立案调查时,调查小组一般由学术道德委员会成员组成,必要时可聘请校外专家担任,人数不得少于三人。调查小组须就所举报的问题提交详细的调查报告,并对问题是否存在、如何定性做出初步结论。调查结论须由调查小组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同意,少数人意见应列入报告。
第十三条 调查结论形成后,调查小组应当通知举报人和被举报人到场当面告知调查结论,同时,听取被举报人的申辩;被举报人对调查小组的调查结论有异议的,经调查小组成员一人动议和一人附议,调查小组可对已有的调查结论重新讨论和表决。若被举报人经两次通知并且无正当理由未能向调查小组作陈述的,视为被举报人放弃权利,调查小组可直接将书面的调查报告提交学术道德委员会审定。
第十四条 学术道德委员会在接到调查报告后,应在十五个工作日内对调查报告进行审议,对事实和结论做出认定,并提出处理意见。必要时可召开听证会,分别通知举报人、被举报人和证人进一步说明情况或提供新的证据。审议做出的结论认定和处理意见,须经过投票表决,超过到场人数一半以上同意方为有效。
第十五条 学术道德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将学术道德委员会做出的处理意见书面通知当事人。当事人对处理意见有异议的,应在七个工作日内提交书面异议。
第十六条 学术道德委员会办公室接到书面异议后,在十五个工作日内,组成不少于五位校学术道德委员会委员代表对结论和处理意见、调查小组的调查报告以及当事人的书面异议进行复议,听取当事人的申辩,做出维持或变更处理意见的决定。如果认为调查小组的调查结论证据不足,或认为当事人的异议有可能成立并且由此可能对调查结论的形成产生实质性影响的,应另行组成调查小组按第十三条至十五条程序进行复核。复核决定须由委员会代表投票表决,超过到场人数一半以上同意方为有效。
第十七条 校学术道德委员会对调查结论的认定为最终的裁定。
第十八条 学校相关职能部门根据学术道德委员会的处理意见,经过相应的组织程序,给予当事人相应的处理。决定书将以书面的形式送达当事人,当事人在接到决定书后三十日内,可向上一级主管部门提出申诉,申诉期间不停止处理决定的执行。
第十九条 如当事人的行为侵犯其他个人或单位的权益,在给予纪律处分的同时,可责令其向有关个人或单位公开赔礼道歉,赔偿损失。
第二十条 如果调查对象涉及学术道德委员会委员,学术道德委员会主任可指定专门调查小组对举报事实和结论进行认定。
第二十一条 学术道德委员会委员或调查小组成员与当事人有亲属关系或特殊利益关系的,应主动回避,退出调查。当事人有充分的理由证明上述人员与自己有特殊利益关系,不宜参加调查,经学术道德委员会主任批准,可以要求相关人员回避。
第二十二条 学术道德委员会办公室在受理举报过程中,一切程序和资料均在保密范围之内,道德委员会委员、调查小组成员和工作人员均不得泄露调查和处理情况。
第五章 处理和申述
第二十三条 学术道德委员会对违反学术道德的个人可视其行为和情节,做出责令向有关个人或单位公开赔礼道歉、补偿损失,暂缓学术晋升,撤销获得的有关建立或其他资格,警告,记过,降级,撤职,解聘,开除等处理。处理决定要在一定范围内通报。
第二十四条 行政处分决定需经校长办公会通过。处分决定书应送达当事人和举报人。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章程》所指学术不端行为,依照《省教育厅关于高校学术不端行为处理规则》进行界定。
第二十四条 因科学研究是有风险的探索性活动,经学术委员会认定,属研究过程中发生的非故意的错误或对数据、方法、概念的误解或误用的,不应列入学术道德问题的范畴。
第二十五条 任何人不得以学术道德问题为由对他人进行恶意诬告和中伤诽谤。校学术道德委员会认定投诉属于此类情形的,应要求有关单位对举报人进行批评教育。对散布不实言论、信息的,视其情节轻重,建议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二十五条 本章程经校学术委员会批准后颁布,自发布之日起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