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中医药大学学术委员会章程

发布时间: 2017-10-20 浏览次数: 2432

南京中医药大学学术委员会章程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学术管理,完善学术工作规章制度,不断提高我校人才培养、科学研究和服务社会的能力与水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有关规章,结合我校实际,设立南京中医药大学学术委员会,并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南京中医药大学学术委员会是学校、院(部)的学术评议、审议、论证和决策咨询机构,由校学术委员会和下属的各院(部)二级学术委员会组成。学术委员会按照学术权力和行政权力有机结合、相互协调的原则进行设置。

第三条  学术委员会工作职责:

学术委员会紧紧围绕学科专业建设、学术评价、学术发展、学风和学术道德建设等开展工作,为学校、院(部)重大学术事务的科学决策提供学术保证,促进学校事业发展。

(一)校学术委员会职责

1、审议学科专业建设、学术研究发展、师资队伍建设发展规划,并为有关重大改革方案和政策措施的制定提供咨询建议。

2、审核推荐或组织评定重大学术研究项目和成果。

3、参与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审核推荐或评定工作。

4、规范学风和学术道德建设。

5、其他重要学术事务的审议与决策咨询工作。

(二)院(部)学术委员会职责

1、审议院(部)学科专业建设、学术研究发展、师资队伍建设发展规划,并为有关改革方案和措施的制定提供咨询建议。

2、评议推荐学术研究项目和成果。

3. 参与职称申报的审核推荐工作。

4. 院(部)其他重要学术事务的审议与咨询工作。

第四条  学术委员会的学术审议、评议工作应坚持公平、公正的原则,维护学术声誉,倡导学术自由,鼓励学术创新,服务学术发展。

第二章  委员会组成

第五条  校学术委员会组成人员为单数,原则上不超过全校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人员总数的25%。设主任委员1名,副主任委员若干名。校学术委员会设教学、学位评定、教师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等若干专门委员会,专门委员会主任委员由校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兼任。

第六条  院(部)学术委员会的委员人数一般为5~13人(教职员工在50人以内的为5~7人,50人以上的为9~13人),设主任委员1名,副主任委员1~2名(学术委员会人数不足7人的不设副主任委员)。

第七条  根据工作需要,校学术委员会可以聘请校内外专家成立临时专家工作组,完成校学术委员会授权的相关工作。

第八条  校学术委员会设秘书组,负责校学术委员会的日常管理工作。秘书组设秘书长一名,由校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提名,全体委员大会通过。秘书组办公室设在学科办,成员由教务处、科技处、人事处、研究生院等部门负责人组成。院(部)学术委员会可设秘书1人,由院(部)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提名,全体委员会议通过。

第三章  委员资格与产生

第九条  学术委员会应由学术水平较高的学术带头人或学术骨干组成,并兼顾学科布局上的合理性和委员的代表性,委员中担任处级及以上党政领导职务的教师人数一般不得超过二分之一。

第十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本学科领域有较高科研和教学水平。

(二)品德高尚,学风端正,为人正派,办事公道。

(三)能按时出席学术委员会会议,遵守学术委员会章程。

(四)应为教授或具有博士学位的副教授(或相当专业技术职务的专家),个别院(部)可适当放宽。

第十一条  院(部)学术委员会委员通过民主选举产生。院(部)应按照规定的委员组成人数和学术委员会委员应具备的条件,结合学科专业建设和工作需要,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由党政联席会议提出符合本单位具体情况的委员席位和候选人名单,经所在院(部)全体教师大会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民主选举产生正式委员。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由院(部)党政联席会议在当选的委员中提名,经委员会全体委员无记名投票表决产生。选举结果报校学术委员会秘书组备案。

第十二条  校学术委员会委员实行定额席位制。委员定额席位根据各院(部)教授或相当专业技术职务的专家和学科专业等情况统筹确定,每个院(部)一般至少拥有1个校学术委员会委员席位,候选人由院(部)组织协商选举推荐。校长可根据学术委员会开展工作的需要,推荐少数符合条件的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人员为委员候选人,不占定额席位。学科办负责人为校学术委员会职务性委员。

第十三条  校学术委员会委员由全校教授大会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民主选举产生,教授大会参加人员为全校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人员。

第十四条  校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由校长担任;副主任委员由校党委常委会在正式委员中提出建议名单,经学术委员会全体委员无记名投票表决产生。

第十五条  校学术委员会和院(部)学术委员会每届任期三年,委员可连选连任。每届新委员原则上不少于总数的20%。

第十六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再担任委员:

(一)本人书面申请辞去委员职务的。

(二)工作调离且不方便继续担任工作的。

(三)连续三次无故不出席委员会会议,或连续两年未能参加委员会会议的。

(四)违反本章程有关规定的。

(五)因其他原因不能担任委员职务的。

上述原因出现委员会委员缺额,可按以下办法增补产生:属校学术委员会的,由校长办公会议提出增补人选,经委员会全体委员讨论通过后确定;属院(部)学术委员会的,由院(部)党政联席会议提出增补人选,经委员会全体委员讨论通过后确定。

第四章  委员权利与义务

第十七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获得学校有关建设与发展信息。

(二)出席校学术委员会或院(部)学术委员会会议。

(三)就委员会职责范围内的事项发表意见或建议。

(四)就委员会职责范围内的事项进行审议或表决。

第十八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应恪尽职守,公正、公平地履行职责,执行和维护学术委员会的审议或评议结果,并对评审的事项负责。

第十九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对下列事项负有保密的义务:

(一)委员在会议中发表的涉及个人、团体和单位评价的言论。

(二)学术委员会认为应当保密的其他事项。

有违反保密规定的,一经查实即取消委员资格。情节严重的,予以通报批评。

第二十条  学术委员会讨论事项与委员有直接利益关系时,该委员应回避。

第二十一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因特殊情况不能出席会议时,应向委员会主任委员请假。不能出席会议的委员不得委托其他委员代投票。

第五章  工作制度

第二十二条  学术委员会的定期会议每学年应至少举行两次。

第二十三条  校学术委员会在下述两种情况下可召开校学术委员会会议:一是受学校及有关部门委托;二是根据校学术委员会主任或三分之一以上委员提议。院(部)学术委员会在下述两种情况下可召开院(部)学术委员会会议:一是受院(部)委托;二是根据院(部)学术委员会主任或三分之一以上委员提议。

第二十四条  校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可根据需要组织召开主任会议,讨论和决定学术委员会日常工作。主任会议成员由校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组成,学术委员会秘书长参加会议。主任会议对专门委员会具有指导作用。

第二十五条  学术委员会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会议,可由指定的副主任委员代为主持。

第二十六条  学术委员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出席,方可做出表决。

第二十七条  学术委员会会议应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必要时可采取记名投票方式。出席会议的委员可以投赞同票、反对票或者弃权票。同意票达到会议规定的票数即为表决通过,但必须超过应到委员总数的二分之一。

第二十八条  同一事项在同一次学术委员会会议中原则上不进行第二次表决,有关当事人如对表决结果有异议,可向相应的秘书组提出复议,并征得二分之一以上委员同意后方可进行复议。经复议通过的决议不再复议。

第二十九条  学术委员会认为需表决的事项存在尚待调查的问题,经半数以上出席会议的委员同意,可以决定对该事项暂缓表决。

第三十条  学术委员会在召开会议时,如认为有必要,可要求有关当事人、职能部门、院(部)负责人或专家列席会议,陈述意见、接受询问或参与讨论。

第三十一条  学术委员会实行会议纪要制度,主要记载形成的决议、决定以及有关建议等内容,由主任委员或由主任委员委托的副主任委员签发,在同级范围内公布。院(部)学术委员会的会议纪要须报校学术委员会秘书组备案。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本章程适用于南京中医药大学校学术委员会、院(部)学术委员会以及校学术委员会各专门委员会。

第三十三条  校学术委员会各专门委员会、院(部)学术委员会可根据本章程制定实施细则,经校学术委员会批准后实施。

第三十四条  本章程由校学术委员会秘书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