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中医药大学关于科研工作量换算的指导性意见(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积极推进二级管理,便于各教学科研单位核算科研工作量时有与教学工作量标准及计算办法相一致的比照参考,结合我校有关教学工作量的相关要求,特制定本意见。
第二条 科研工作量的核定内容为在科技处登记备案的各级各类在研项目,基于项目发表的论文、专著、专利等包含在项目的总工作量内。
第三条 科研工作量核定的原则是:保证教学秩序和教学质量的前提下,鼓励教师从事科学研究工作,向对学校发展有重大影响的高层次科研项目倾斜,充分考虑科研与教学及其他工作、各级各类科研项目之间和平衡关系。
第二章 科研工作量的计算办法
第四条 依据教育部《高等学校教师工作量试行办法》(教干字﹝81)011号)文件精神,高校教师工作量应包括教学、科研工作量等,总工作量为1680小时,其中教学工作量占总工作量的三分之二,约为1120小时,按照我校课时制计算分别相当于405和270课时。
第五条 科研工作量的计算办法实行按年核定,按人计算,分项累计。
第六条 科研工作与教学工作量的换算关系如下:
科研项目与教学工作量换算(标准课时)
项目级别 | 项目执行期内年工作量 |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重大项目、担任973或863首席科学家(领域专家)或相当级别项目的负责人(或资助经费在1000万元以上的其他国家级项目) | 270 |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重点项目、杰出青年科学基金、重大国际合作项目,973或863课题,国家科技支撑计划课题,国家科技重大专项课题(或资助经费在200万元以上的其他国家级项目)。 | 270×1.5 |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面上项目、优秀青年科学基金,江苏省杰出青年基金、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大/重点项目,国家软科学重大项目(或资助经费在100万元以上的其他国家级项目) | 270×1 |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青年科学基金项目,教育部科技研究重点项目、博士点基金、霍英东基金,资助经费在20—50万元的国家其他各部委项目;国家社会科学基金一般/青年项目,国家软科学面上项目。 | 270×0.8 |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主任基金等一年期小额资助项目;江苏省自然科学基金面上/青年项目、科技支撑计划、产学研联合创新资金项目;江苏省教育厅下达的各类重点/重大项目;教育部哲学社会科学研究重大课题攻关项目、人文社科项目;省社科基金、省软科学项目。 | 270×0.6 |
厅局级项目、留学回国科技项目;厅局级以上各类重点实验室、工程中心建设项目。 | 270×0.4 |
校级科研项目 | 270×0.25 |
横向项目每10万元到帐经费 (不足10万元或超出5万元均按照10万元计算) | 270×0.25 |
第七条 参与部省级以上科研项目,按相应标准的1/5计算工作量。“参与科研项目”是指项目承担第一单位和项目负责人非我校,项目申请书及与主管部门签署项目合同中注明我校为合作单位且项目核定经费到达我校财务的项目。
第三章 科研工作量计算的管理与使用
第八条 上述计算办法,只用作各学院(部、所)教学科研并重型教师统计教师工作量时比照参考。在科研工作量或教学工作量不足时,最多可互抵50%。
第九条 科研为主型教师,是指非专职科研人员在研二项及以上主持的国家级科研项目;或主持一项国家级科研项目、一项部省级以上科研项目,并在其他部省级以上科研项目中作为主要参与者,为保证科研工作按期保质完成,在项目在研期间经所在学院研究同意可少量承担本科教学工作的教师。但教师工作量的统计,应符合所在学院的规定要求。
第十条 科研工作量由项目负责人根据项目组成员实际承担的工作量进行分配,其中项目负责人工作量一般不超过1/2。
第十一条 科研工作的核算结果由项目负责人所在学院(部、所)进行汇总并审核后,报科技处核准,项目组成员涉及跨学院(部、所)的由科技处转达至所在学院(部、所)。教师工作量的核定结果由各学院(部、所)按年度在本单位范围内予以公布,并送人事处备案,作为教师考核、评优等的依据。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二条 本意见由科学技术处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意见于2015年起参照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