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中医药大学科技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科技项目的管理,确保科技项目任务的顺利进行和研究计划的顺利完成,不断提高学校的科技创新能力和水平,促进学科建设和人才培养,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科技处是对我校科技工作进行日常管理的主要职能机构,负责管理学校的各级各类科技项目,各单位同时负有对本部门科技项目的管理责任。
第三条 科技项目的管理(包括项目选题、申报、任务书(合同)签定、计划实施、经费管理、结题与验收、成果管理等)由学校科技处和项目所在单位共同组织管理。各单位应从人力、物力、财力等方面对各类研究工作给予支持和保证,协助科技管理部门解决项目研究进程中出现的困难和问题,保证科技计划任务的顺利完成。
第二章 科技项目的类型与选题立项
第四条 科技项目按计划形式、合同形式和委托方式的特点分为纵向科技项目和横向科技项目。
l、凡受科技部、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全国哲学社会科学规划办公室等资助或下达的项目,为国家级项目。
2、凡受国家教育部、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及其它部委和省科技厅、省哲学社会科学规划办公室等资助或下达的项目,为部省级项目。
3、凡受省教育厅、省卫生厅、省中医药局及其它厅局和市科技局等资助或下达的项目,为厅局级项目。
4、凡受学校科技基金、各类学会(协会)资助或下达的项目以及部省级以上重点学科和科技平台公开招标的开放课题,为校级项目。
5、外单位与我校合作申报在科技处备案(具有到账经费)的厅局级以上项目,为纵向合作项目。
6、研究单位和人员根据社会各方面的需要,接受委托的研究开发项目,为横向项目。
7、外单位的纵向项目,委托我校人员承担部分研究内容,划归横向项目。
8、部省级以上项目任务中,我校作为协作单位且到帐经费达50万元以上的自然类项目或到账经费达5万元以上的人文社科类项目,视作同级别独立项目计算科技贡献和享受相应待遇。
第五条 各级政府批准或下达的重点学科建设、科技平台建设和社会资金资助或合作的科技平台建设,统称为科技建设项目。
第六条 各单位要在学校发展规划的指导下,根据国家、地方和行业科技发展规划需要,结合本单位的学科特点,有计划地组织科技工作,开展科学研究。
第七条 科技处积极组织学校有关专家参加国家、地方、行业的规划、计划和科技项目指南的制定、编写工作;及时了解、掌握相关信息,并及时向各有关单位传达和通报有关内容,积极组织申请各类科技项目。
第八条 申请国家、部委和地方的科技项目,必须按照有关的规划、计划、项目指南或招标公告及申请和招、投标办法,认真填写有关申请书、投标书和表格,经各有关单位审查,报学校科技处,经科技处审定后(必要时召开校学术委员会审定)上报有关的主管部门。重大项目需经校主管领导审批后方可上报。
第九条 横向科技合同按《南京中医药大学技术合同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条 为维护科技项目选题立项的严肃性和公正性,项目申请者或申请单位必须严格按照有关申请办法的要求,按时申报。
第三章 科技项目的过程管理
第十一条 科技项目实行项目负责人制。项目负责人既享有项目经费的支配权,也负有项目实施及按期完成的责任。
第十二条 项目组成员应明确分工,在项目负责人的领导和协调下完成指定的研究工作。项目组内实行任务目标公开、进度公开和经费公开的原则。项目所在单位负责检查、督促项目的执行。
第十三条 项目组成员应保持稳定,一般情况不得更改。如遇特殊情况需要调整时应报科技处及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备案,由项目任务排名所产生的权益不得重复计算。
第十四条 重大科技建设项目由校长办公会确定建设单位和项目负责人,科技处作为管理部门负责项目的组织、协调与计划跟踪管理。
第十五条 科技项目立项后按项目任务书的要求进行管理,项目负责人应按时向科技处提交项目年度研究进展情况,同时提交下一年度的研究计划。对不按时提交项目年度研究进展情况或不能完成预定研究计划者,暂停下拨科技经费。
第十六条 科技人员在研究过程中,使用科技处统一印制的《实验记录本》记录,保证原始记录和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及时归档。
第十七条 项目研究任务应按计划或合同要求如期完成。若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时完成或需调整计划及考核目标,项目组应及时提交书面申请,由学校上报主管部门协调处理。调整计划未获批准前,项目负责人不得更改研究计划。项目负责人或成员因故中断研究工作,应在离开项目组前办好研究工作、研究经费、仪器设备等移交工作。项目负责人如因出国等原因离开学校,应事先提交更换项目负责人的书面报告,经所在单位和科技处签署意见后,报项目主管部门审批。
第十八条 学校对项目研究执行情况进行动态跟踪。每个项目应提交年度执行情况和经费使用情况的书面总结材料,并由科技处审核后上报项目主管部门。如果执行过程中遇到重大问题或取得重大进展,项目负责人应随时上报科技处。对于上级部门下达的重大科技项目,如对项目执行情况和存在问题作出评价,须提供书面汇报材料,连同阶段性研究成果和论文,上报主管部门。
第十九条 对确知科技项目完不成,并将要造成损失的科技项目,项目所在部门应及时调整或改组项目组,报科技处备案,由科技处上报主管部门审批。对因主观原因或失职而延误进度,造成严重损失和损害学校信誉者,要追究相关责任,严肃处理。
第二十条 研究计划实施过程中,涉及延长年限、改变项目承担人员等变动,项目负责人须提出书面报告,经所在单位审查、签署意见后,报科技处及有关部门审批。申请延期的项目应在资助期限届满60日内提出延期申请,一般只能一次且最长不能超过一年,在该项目完成前不得申报其他项目。超过延长期限仍不能完成的项目,科技处报主管部门予以中止,中止项目的经费按有关要求处理,该项目不能用于晋升职称或申请研究生导师资格等。
第二十一条 凡因主观因素导致在研项目不能按时完成或验收不合格者,二年内不得申请同类项目。
第二十二条 附属医院以我校为依托单位申报科技项目获得资助后,发表论文时必须以南京中医药大学为第一署名单位,否则今后不得再次以我校为依托单位申报任何科技项目及成果。
第四章 科技项目的结题和验收
第二十三条 科技项目完成后,项目组应及时向科技处提交全套研究工作总结材料,经科技处审核后,报主管部门或合同对方办理结题验收、成果鉴定工作。
第二十四条 根据科技档案管理要求,项目结束后项目组必须及时向学校档案馆提交完整的技术档案资料。技术档案的内容包括:项目申请书,技术合同,技术方案论证,可行性分析报告,执行计划,原始实验记录和工作记录,年度进展报告和总结报告,验收报告,论文、技术文件、图纸、图片、声音、影像资料、专利证书及技术鉴定证书等。
第二十五条 项目结题验收后应及时进行经费结算手续,如无正当理由超过6个月不办理结算手续者,剩余经费将自动转入学校科技基金。
第五章 经费管理
第二十六条 科技经费的使用和管理,按《南京中医药大学科技经费管理办法》执行。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受资助项目在发表论文、出版著作、成果鉴定、报奖时,均应注明由“XXXXX资助,批准号XXXXXX”字样。
第二十八条 教育教学项目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行,由科技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