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中医药大学科技创新风险基金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 2017-04-05 浏览次数: 983

南京中医药大学科技创新风险基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加快学校科技成果的形成与转化,促进新技术、新产品的开发研究,特设立南京中医药大学科技创新风险基金(以下简称校风险基金)。

第二条  校风险基金主要用于资助技术成果比较成熟、产业化潜力较大的项目,为后续的技术推广、转让提供成熟产品和应用性项目。

第三条  校风险基金经费来源于学校科技专项拨款,含列入预算的学校科技专项基金、学校科技成果转化效益分配中提取的科技发展基金等。

第二章 资助范围及条件

第四条  校风险基金主要用于资助本校具有自主知识产权同时具有较好产业化前景的创新药物、保健食品、医疗器械及相关健康产品等新技术产品开发研究。优先资助学校各类科技计划中取得明显阶段性成果的已验收课题。

第五条  项目申请应具备以下条件:

1.项目负责人应为我校在职人员,应具有较高的学术水平和较强的研发能力,并有较强的组织工作能力和开拓精神。

2.申请项目在技术上应达到国内领先水平,并具有可预见的良好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优先资助技术成果属于国内空白的项目。

3.具备实施项目的基本条件(仪器设备、开发设施等)。

4.项目研究周期一般不超过2年。

第三章 申请和立项

第六条  科学技术处每两年组织一次基金项目的申请、论证和审批,申请者必须符合本办法第五条的申请条件。已获基金资助并取得较好的阶段性成果,同时有可能形成重大成果的项目,可根据项目研究需要给予滚动资助。

第七条  项目申请者须认真填写《南京中医药大学科技创新风险基金申请书》,一式三份,经所在部门推荐,部门负责人签署意见并盖章后交学校科学技术处。

第八条  学校科学技术处将根据项目申请情况,组织专家进行评审。评审结果经科学技术处复核并报分管校长审定、公示后,由科学技术处立项下达。

第四章   项目的实施与管理

第九条  经批准立项的基金项目须与学校签订相应的项目合同。

第十条  资助经费划拨分两期进行。项目立项后划拨立项资助经费的50%,通过中期检查执行情况良好的项目再划拨后续经费。经费由项目负责人按照《南京中医药大学科技经费管理办法》的要求,根据项目的预算方案掌握使用。学校不提取管理费用。

第十一条  项目负责人应对项目进行中期执行情况和经费使用情况自查,并填写《南京中医药大学科技创新风险基金项目执行情况报告表》,上报科学技术处。

第十二条  项目完成后,项目组必须以书面形式,按照项目合同要求提供完整的技术资料和经费使用报告。对未按项目立项要求执行或未能取得阶段性应用成果的项目,科学技术处将根据具体情况提出延缓结题或终止项目、追回资金、项目负责人在5年内不得申请科技创新风险基金等意见,并报分管校长批准。

第十三条  校风险基金项目由科学技术处统一建立项目档案,包括立项申请书、技术报告、会议文件、项目总结报告、发明专利、产品批件或证书等。

第十四条  凡参与研究、管理、审评的人员必须严守保密规定,不得泄露项目相关技术内容,否则应承担相关经济和法律责任。

第五章 成果归属及效益分配

第十五条  校风险基金项目取得研究成果的所有权归学校所有。学校有推广权、转让权和受益权。

第十六条  校风险基金投入经费将在该项目成果转化后的收益中扣回,用于该基金的再投入和滚动发展。

第十七条  校风险基金项目成果及其转化所产生的收益扣除风险基金投入后的分配,按《南京中医药大学科技经费管理办法》执行。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科学技术处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