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科学技术厅、江苏省国家税务局、江苏省地方税务局文件
关于技术合同享受减免税优惠政策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苏科成[2003]219号
各省辖市科技局、国税局、地税局,苏州工业园区国税局、地税局,常熟市国税局、地税局,张家港保税区国税局,省国税局直属分局,省地税局直属征收局:
为了加强税收征收管理,规范在技术贸易中税收征收和缴纳行为,贯彻落实国家有关税收优惠政策,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和江苏省技术市场持续、繁荣发展,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9]273号)及科学技术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科发政字[2000]63号)等相关规定,现就申请技术合同减免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凡从事技术贸易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均应按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和其他税务事宜。
二、凡申请技术合同减免税的单位,必须持有“技术贸易证书”。省技术市场管理办公室或各省辖市、县(市)科技行政部门负责技术贸易资质的审核,并颁发“技术贸易证书”。
三、凡签订的技术合同,需经省技术市场管理办公室或各省辖市、县(市)科技行政部门登记认定,并按税务规定开具“江苏省××市(县)技术贸易发票”后,方可申请享受技术合同税收优惠政策。
四、科研单位科技人员从事“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可按该项目纯收入的25%~35%提取奖酬金,奖励本单位做出贡献的科技人员。
五、科研单位的认定由主管部门或业务归口管理部门出具证明,经省技术市场管理办公室或各省辖市科技行政部门确认,报同级税务机关审核。
六、外国企业和外籍个人从境外向中国江苏境内转让技术申请免征营业税,如需科技行政部门出具审核证明时,应提供省技术市场管理办公室的审核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