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省属高校重点实验室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 2017-03-30 浏览次数: 2307

省教育厅、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江苏省省属高校

重点实验室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苏教财〔2006〕11号
苏财教〔2006〕31号
省属各高校: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省属高校重点实验室建设专项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现将《江苏省省属高校重点实验室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何建议,请及时与省教育厅、省财政厅联系。
二○○六年三月三十一日
江苏省省属高校重点实验室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省属高校重点实验室建设专项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专项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省属高校重点实验室建设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省财政厅、省教育厅为支持省属高校重点实验室建设,在省教育厅年度预算中专门设立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专项资金按照“统筹安排,突出重点,集中投入,专款专用,讲究效益”的原则,主要用于省属高校国家重点实验室、国家重点实验室培育建设点、部省重点实验室及省重点建设实验室(以下简称“重点实验室”)新增设备的购置及安装调试、现有设备的改造升级和开放课题的研究等。
第四条 省属高校重点实验室认定标准和建设管理办法将由省教育厅会同省财政厅另行制订。
第五条 专项资金实行项目管理。省教育厅会同省财政厅组织专家对重点实验室建设计划进行论证,签订重点实验室建设计划任务书,明确重点实验室建设项目年度计划。
第六条 每年3月底前,省属高校根据重点实验室建设计划任务书的要求,向省教育厅、省财政厅提出本年度项目实施计划申请书。申请书包括立项文本、可行性报告、支出预算表及设备购置清单等(见附件1)。
第七条 为提高大型仪器设备的共享程度和使用效益,项目实施中需购置单台价格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成套价格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大型仪器设备的,应按照《江苏省省级新购大型科学仪器设备联合评议工作管理办法(试行)》(苏财教[2005]86号)的规定,另行履行申报、评议程序。
第八条 每年4月份,省教育厅、省财政厅对省属高校申报的项目及预算进行审核, 6月底前批复项目并下达专项资金预算。
第九条 学校要严格按照批复的项目和预算执行,认真落实在项目申请书中承诺的配套资金,并及时组织实施项目。项目支出预算一般不得调整。遇特殊情况,预算执行过程中发生项目变更、中止或撤销等,必须报省教育厅、省财政厅批准。
第十条 学校要强化专项资金的核算和使用管理,按项目对专项资金进行分项明细核算,按预算使用专项资金,确保专款专用。无特殊情况,专项资金须在当年内全部用完。
第十一条 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所需设备要采用公开招标等方式实行政府采购。根据具体情况分别采用省集中招标或学校单独招标的方式进行。
第十二条 专项资金实行跟踪管理制度。省教育厅、省财政厅按照《江苏省省级项目支出预算跟踪管理办法》(苏财预[2005]56号)的要求,对专项资金实施跟踪管理。对项目申报中有弄虚作假行为的、擅自改变专项资金用途或截留、挪用专项资金的,相应扣减项目学校当年或下年项目支出预算,并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的有关规定追究有关负责人的责任。
第十三条 专项资金实行绩效考评制度。项目完工后,学校应对项目绩效情况进行自评,并撰写绩效报告(见附件2)分别报送省教育厅、省财政厅。在学校自评的基础上,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组织专家进行绩效评估,并将评估结果作为确定学校以后年度专项资金项目和预算的重要依据。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省教育厅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