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科技基础设施(高技术研究重点实验室、科技公共服务平台)运行补贴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

发布时间: 2017-03-30 浏览次数: 2719
关于印发《江苏省科技基础设施(高技术研究重点实验室、科技公共服务平台)运行补贴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苏科计(2006)322号
各省辖市科技局、财政局,省各有关厅局:
为进一步引导和促进我省高技术研究重点实验室、科技公共服务平台等科技基础设施形成“开放、流动、协作、竞争”的运行机制,充分发挥对自主创新的重要支撑作用,根据《省政府关于鼓励和促进科技创新创业若干政策的通知》(苏政发[2006]53号)精神,省财政设立江苏省科技基础设施运行补贴专项资金。为加强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我们制定了《江苏省科技基础设施(高技术研究重点实验室、科技公共服务平台)运行补贴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附件:江苏省科技基础设施(高技术研究重点实验室、科技公共服务平台)运行补贴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
〇〇六年八月二十五日

江苏省科技基础设施(高技术研究重点实验室、科技
公共服务平台)运行补贴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引导和促进我省高技术研究重点实验室、科技公共服务平台等科技基础设施形成“开放、流动、协作、竞争”的运行机制,充分发挥其在提高自主创新能力和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要支撑作用,多出成果、出人才、出效益,根据《省政府关于鼓励和促进科技创新创业若干政策的通知》(苏政发[2006]53号)精神,特设立省科技基础设施运行补贴专项资金(以下简称“运行补贴资金”)。为规范我省科技基础设施运行补贴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运行补贴资金由省财政预算安排,纳入省科技厅部门预算。
第三条 运行补贴资金的补贴对象是:省级高技术研究重点实验室和科技公共服务平台,纳入地方管理的国家实验室和国家级重点实验室、科技基础条件平台。
第四条 省科技厅按照《江苏省科技计划与项目评估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委托中介机构定期对补贴对象的运行绩效进行评估,评估内容包括其地位和作用、科研与服务的成果和绩效、人才队伍建设、研究或服务设施与条件、管理水平与运行机制等。评估结果分为优秀、良好、较差三个等级,评估结果向社会公示。
第五条 对评估结果为优秀和良好的重点实验室和科技公共服务平台,在评估周期内按评估结果每年给予定额运行补贴经费。年度补贴具体方案由省科技厅会同省财政厅具体制定。
第六条 运行补贴经费主要用于设置开放课题、产学研合作、社会化开放服务、大型科学仪器设备维护、人才培养、学术交流及其他运行费用等。运行补贴经费参照省科技基础设施建设计划经费管理。
第七条 工程技术文献信息、大型科学仪器设备、农业种质资源、“三药”创制服务等综合性科技公共服务平台的运行补贴经费实行单独核定,具体由平台理事会办公室按照平台的管理办法,对成员单位或子平台的服务绩效定期进行考评,依据考评结果安排补贴经费,报省科技厅会财政厅审定。
第八条 运行补贴资金实行年度预算管理。补贴对象与补贴经费额度确定后,相关单位需将评估周期内运行补贴经费使用计划及第一年年度经费预算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省科技厅,由省科技厅审查后会财政厅下达第一年度经费;其余年度在该年一月底之前上报该年度运行补贴经费预算的同时,需将上年度的经费决算报省科技厅审查,作为下达该年度运行补贴经费的依据。
第九条 获得运行补贴资金的相关单位要按照有关规定严格对运行补贴经费进行核算与管理,确保运行补贴经费按规定用途使用,切实提高经费的使用效率。运行补贴经费的使用和管理情况作为今后科技基础设施绩效评估的主要考核内容。
第十条 获得运行补贴资金的相关单位要按照有关管理办法的要求,围绕科技基础设施的功能定位和主要目标任务,做好研究开发、成果转化、人才培养、开放服务等工作,切实提高运行绩效,更好地发挥在本领域或行业中的技术先导和基础支撑作用。
第十一条 对违反国家财务制度,有挪用、克扣、截留运行补贴经费等违规现象的,追回运行补贴经费,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相关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追回的资金仍然用于省科技基础设施运行补贴。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江苏省科学技术厅、财政厅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