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发国家药监局综合司关于开展第二批重点实验室申报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20-03-10 浏览次数: 756

各有关单位:

2020228日,国家药监局发布《国家药监局综合司关于开展第二批重点实验室申报工作的通知》(药监综科外函〔202092号)(具体链接http://www.nmpa.gov.cn/WS04/CL2138/375175.html),现予以转发并就我校申报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条件

(一)依托单位须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成立并能够独立承担法律责任。具备所申请相关领域的资质,且具有相应的质量管理和科研管理部门。

(二)拥有开展研究所需的实验场所,依托单位原则上应当达到《药品检验检测机构能力建设指导原则》《医疗器械检验检测机构能力建设指导原则》《化妆品检验检测机构能力建设指导原则》B级及以上相关要求。

(三)拥有开展研究所需的国内先进水平的科学研究试验设备、仪器装备及配套设施等,依托单位仪器设备原则上应当达到《药品检验检测机构能力建设指导原则》《医疗器械检验检测机构能力建设指导原则》《化妆品检验检测机构能力建设指导原则》B级及以上相关要求。

(四)主管部门、地方政府和依托单位能够提供较好的条件保障,近三年投入的经费不低于6000万元,并对拟申请重点实验室的研究领域投入能力建设和科研经费,药品领域投入不低于1000万元。

(五)依托单位和重点实验室应当符合《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重点实验室管理办法》(国药监科外〔201956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其他相关规定。

二、申报要求

(一)各申请人应当根据《管理办法》规定的评审条件,按照药品领域、医疗器械领域、化妆品领域和其他领域四个申报领域进行申报,应当突出优势和特色,将实验室建设成为集中依托单位优势资源、代表相关领域最高研究水平的科技创新型、示范型、标杆型的综合性重点实验室。

(二)申请人应当如实填报《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重点实验室申请书》(附件1,以下简称《申请书》),并按照要求提供证明材料(附件3),证明材料一式两套。联合申请时,由依托单位负责汇总、核实各单位材料。

(三)202048前,各单位须将《申请书》(一式16份,勿用塑料封面)及证明材料报送至行政楼501室,同时发送电子版至kjpt@njucm.edu.cn

联系人:罗占收

联系电话:8581195815850589160


    附件1.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重点实验室申请书.doc

    附件2.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重点实验室申请初步审查意见表.doc

    附件3.申请重点实验室需提供的有关证明材料清单.doc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重点实验室管理办法.docx


 

科学技术处

20203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