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有关部委、有关直属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科技厅(委、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科技局,各有关单位:
当前,经济科技全球化深入发展,新一轮科技革命与产业变革加速推进。充分利用全球创新资源,深度融入全球创新网络,是完善国家创新体系、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重要途径。为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加快建设创新型国家,在新时代全面开放的新格局中充分发挥科技创新的关键作用,现就推进外籍科学家深入参与国家科技计划战略咨询、项目管理、研究开发、验收评价等相关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1. 指导思想。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面向世界科技前沿、面向经济主战场、面向国家重大需求,探索科技开放合作新模式、新路径、新机制,积极融入和主动布局全球创新网络,集聚全球创新人才实施国家重大研发任务,促进科技资源双向流动,合作共赢,全方位提升科技创新国际化水平,支撑现代化经济体系建设,加快建设世界科技强国。
2. 基本原则。一是坚持扩大开放,以开放合作有效对接全球新科技革命和产业变革;二是坚持战略导向,重点围绕“一带一路”等国家对外开放重大战略部署推动相关工作;三是坚持有序推进,在维护国家安全和科技安全的前提下系统设计、稳步实施;四是坚持客观公正,保障外籍科学家通过公平竞争参与国家科技计划实施,贡献才智、分享成果。
3. 邀请外籍科学家参与国家科技计划战略研究和任务布局等顶层设计。坚持以全球视野谋划和推动创新,充分利用战略咨询与综合评审委员会、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学部咨询委员会、国家科技重大专项评估专家组等平台,积极邀请外籍科学家,特别是高层次战略专家,通过共同研讨或专门听取意见等方式,对国家科技创新战略规划、创新政策、科技计划总体布局、重大科技项目立项建议等建言献策,不断提升战略咨询的决策支撑水平。
4. 推动外籍科学家参与国家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工作。结合中央财政科技计划和项目资金管理改革的相关要求,遴选外籍科学家进入基础前沿、社会公益相关领域的专家委员会或总体专家组,参与科技计划项目申报指南编制、立项评审、过程管理、结题验收等工作,为有关部门和项目管理专业机构推动国家重大研发任务的实施提供专业支撑。国家科技专家库要为国家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咨询储备高层次外籍专家资源。
5. 鼓励外籍科学家领衔和参与国家科技计划项目研究。除涉及国家安全等特殊情况外,鼓励外籍科学家依托在我国大陆境内注册的内、外资独立法人机构,领衔和参与申报国家科技计划项目,通过公平竞争承担研发任务。作为项目(课题)负责人的外籍科学家,应按要求与境内机构签订聘用合同;各类科技计划在形式审查、立项评审等各个环节对申报项目的不同国籍人员一视同仁。鼓励相关单位结合国家重大研发任务的实施,面向全球引进具有重大原始创新能力的科学家和能够推动重大技术革新的科技领军人才,支持其全职来华工作。
6. 通过国际科技合作类项目完善中外联合研究机制。深化政府间科技合作,分类制定国别战略,通过双(多)边科技合作协议明确不同国别的合作领域和重点方向,在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国家重点研发计划等科技计划中安排专门的国际科技合作类项目,资助联合研究交流,共同应对全球性挑战。积极探索境外科研机构和科学家直接承担国家科技计划项目的新渠道、新方式,开展试点,不断完善。
7. 发挥国际大科学计划和工程集聚全球创新人才的作用。进一步提升我国参与国际大科学计划和大科学工程的广度和深度,积极推动大型研究基础设施和装置、科学数据等科技资源的国际开放、合作与共享。在我国有优势的重点领域,围绕全球性重大科学问题,谋划并牵头组织新的国际大科学计划和大科学工程,吸引国外顶尖科学家和团队参与,共同开展高水平科学研究,争取成为国际科技议题和规则的重要参与者、贡献者,为全球科技创新贡献更多中国力量。
8. 深化各类国家科技创新基地的开放合作。国家实验室、国家重点实验室、国家工程研究中心、国家技术创新中心、国家临床医学研究中心等创新基地要建立稳定完善的外籍科学家引进机制和国际科技协作网络,提升国际影响力,为吸引国外高水平人才共同实施国家重大研发任务创造条件;要在外籍科学家引进和使用方面大胆探索,成为改革创新的“试验田”和实施“千人计划”等国家重大引才工程的重要平台。相关部门要将各类创新基地的对外开放程度作为创新绩效评价的重要内容。
9. 加强知识产权管理和运用。科技计划项目管理专业机构、项目承担单位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及相关科技计划知识产权管理规定进行管理,通过任务书、聘用合同等明确约定项目成果和知识产权的归属及权益分配。项目成果具有产业化价值的,鼓励首先在我国(大陆)境内转化。
10. 为外籍科学家深入参与国家科技计划做好服务。相关部门和单位要按照科技计划项目和资金管理改革的相关规定,为领衔和参与国家科技计划的外籍科学家落实好技术路线决策权和科研经费管理使用自主权,对有突出贡献的外籍科学家予以表彰和奖励。要主动服务,积极协助外籍科学家办理来华任职、居留、社会保障、子女教育等相关事项,解决其后顾之忧。要引导外籍科学家学习和自觉遵守我国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规定,尊重社会公序良俗,心情舒畅地在华工作。
各省(区、市)可按照本意见精神,统筹考虑本地实际,结合地方科技计划管理改革工作,研究制定加强本地区科技计划对外开放的具体政策和措施。
科 技 部
2017年12月20日
(此件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