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高等学校重点实验室建设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 2017-04-05 浏览次数: 2181

江苏省高等学校重点实验室建设管理办法

苏教规〔2017〕4号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江苏省高等学校重点实验室(以下简称高校重点实验室)的建设和管理,参照国家和教育部有关重点实验室建设管理办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高校重点实验室是江苏区域科技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开展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进行高新技术研发,聚集和培养优秀科技人才,开展学术交流,实现高校人才培养、科学研究和社会服务功能的重要基地。

第三条  高校重点实验室包括国家重点实验室培育建设点、省重点实验室和省重点建设实验室。

第四条  高校重点实验室按照省立校助、考核评估、奖优促建的方式进行建设和管理。

第五条  高校重点实验室的任务是根据国家科技发展方针,面向国际科技前沿,围绕国家和江苏经济社会发展所面临的重要科技问题,开展创新研究和技术研发,培养创新人才,提高学科建设水平。主要目标是聚力创新,为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加快建设创新型国家和省份、努力建设强富美高新江苏做出应有贡献。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六条  省教育厅是高校重点实验室的行政主管部门,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国家和省有关重点实验室建设和管理的方针、政策和规章,对高校重点实验室建设进行指导和管理。

(二)编制高校重点实验室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制定相关的政策和规章。

(三)对高校重点实验室立项、重组、合并、降级和撤销进行审批。

(四)组织对高校重点实验室的检查、验收和评估。

第七条  高校的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重点实验室发展规划,列入学科建设计划,组织申请重点实验室立项,组织实施重点实验室建设。

(二)重点实验室批准立项后,成立由校长负责的,科技、设备、财务、人事、研究生处等部门负责人参加的重点实验室建设领导小组,协调解决重点实验室建设中的重大问题。

(三)负责聘任高校重点实验室主任、副主任及学术委员会主任、副主任,组建学术委员会。

(四)落实高校重点实验室建设经费,提供其他配套条件和后勤保障。

(五)对高校重点实验室学术委员会有关研究方向和目标的重大调整建议进行研究审核。

 

第三章  立项与建设

第八条  高校重点实验室的立项与建设管理主要包括立项申请、专家论证评审、公示、批准立项、计划实施、验收、调整等。

第九条  高校重点实验室申请立项的基本条件:

(一)国家重点实验室培育建设点:

1.已运行并对外开放2年以上的省级重点实验室,实验室所在学科应为省级以上重点学科或具有相应的博士学位授予权。

2.研究方向和目标明确,符合科技发展趋势,符合国家和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战略需求,属于学校优先或重点发展的方向,所从事的研究工作在本学科领域属国内先进水平,具有比较明显特色。具备承担国家或部省重大科研项目和培养高层次人才的能力,能积极广泛地开展国际合作研究与学术交流。

3.在所从事的研究领域内有国内外知名的学术带头人,有学术水平高、结构合理、创新能力强的优秀研究群体,有团结协作、管理能力强的领导班子,有稳定的、管理水平和技术水平高的管理、技术人员队伍,有比较健全的管理制度,学术气氛浓厚。

4.具备良好的科研实验条件。实验室面积不低于3000平方米,并相对集中;比较先进的仪器设备原值不低于1500万元。

5.学校每年安排一定的经费,确保实验室有效运行。

(二)省重点实验室:

1.实验室所在学科应为省级以上重点学科或具有相应的博士学位授予权,个别新兴、交叉学科应具有硕士学位授予权,且作为校级重点实验室已运行并对外开放2年以上。

2.研究方向和目标明确。符合江苏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需求,研究领域属学校优先或重点发展方向,所从事的研究工作在本学科领域达到国内较高水平,具有比较明显特色。具备承担国家或部省重大、重点科研项目和培养高层次人才的能力,能积极开展国际合作研究与学术交流。

3.在所从事的研究领域内有国内知名的学术带头人,有学术水平较高、结构比较合理、创新能力较强的优秀研究群体,有团结协作、管理能力强的领导班子,有稳定的、管理水平和技术水平较高的管理、技术人员队伍,有比较健全的管理制度,学术气氛浓厚。

4.具备良好的科研实验条件。实验室面积不低于1500平方米,并相对集中;比较先进的仪器设备原值不低于1000万元。

5.学校每年安排一定的经费,确保实验室有效运行。

(三)省重点建设实验室:

1.省重点建设实验室主要面向尚不具备建设省重点实验室条件的省属和市属本科院校立项建设,符合全省高校重点实验室建设规划布局,已作为校级重点实验室建设2年以上。

2.主要研究方向符合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需求,属学校优先或重点发展的学科领域,侧重于应用基础研究或高新技术研发,在本领域中具有省内先进水平,能承担和完成省部级研发项目。

3.学术带头人的学术水平较高,有一支结构比较合理、具有一定创新能力的研究、技术队伍。

4.具备较好的科研实验条件。实验室面积不低于1000平方米,并相对集中;科研仪器设备原值不低于500万元。

5.学校每年安排一定的经费,确保实验室有效运行。

第十条  符合申请基本条件的重点实验室,按照省教育厅统一部署,由学校填写《江苏省高等学校重点实验室申请报告》,向省教育厅申请立项。省教育厅组织专家进行论证评审。通过专家论证评审的,由省教育厅公示,对符合立项条件并经公示无异议的,由省教育厅审核立项,并下达《江苏省高等学校重点实验室建设计划任务书》。

第十一条  学校根据高校重点实验室建设计划任务书的目标和要求,履行第七条规定的各项主要职责,负责高校重点实验室建设。实施情况与计划任务书有较大变化的,学校应及时向省教育厅书面报告。

第十二条  高校重点实验室建设坚持边建设、边研究、边开放的原则。应围绕建设目标,坚持以科研带动建设,以建设保证科研。高校重点实验室建设应与相关重点学科建设密切结合,努力为提高学科建设水平服务;应与高层次人才培养密切结合,积极为研究生提供良好的科研条件和创新实践环境;应与科技创新组织建设密切结合,积极探索有利于科技创新的新型科研组织形式;应将网络建设、对外开放平台建设、管理体系建设以及现代信息技术应用作为实验室建设的重要内容。

第十三条  积极创新高校重点实验室建设机制。鼓励依托高校与地方政府、相关行业、科研机构和企业合作共建高校重点实验室,鼓励跨学科、跨高校建设重点实验室,鼓励与国外高水平高校、科研机构和跨国公司合作共建高校重点实验室。鼓励地方政府、相关行业、科研机构和企业积极利用高校重点实验室条件进行多种形式的合作研究开发。

第十四条 国家重点实验室培育建设点建设期一般为3—5年,在3年建设期内应力争成为教育部重点实验室,在5年建设期内应力争成为国家重点实验室,鼓励提前申报。省重点(建设)实验室建设期限一般不超过3年。建设期满后,由学校组织验收,并及时向省教育厅报送《江苏省高等学校重点实验室建设项目验收报告》。国家重点实验室培育建设点的验收与申报建立国家重点实验室和教育部重点实验室工作结合进行。对批准为国家重点实验室和省部共建教育部重点实验室的,自然视为验收合格;对在确定的建设期内既未批准为国家重点实验室也未批准为教育部重点实验室的,视为验收不合格,即取消国家重点实验室培育建设点资格。其他重点(建设)实验室的验收分为合格与不合格。

第十五条  高校重点实验室是学校具有相对独立性的科研实体,学校要赋予实验室相对独立的科研创新自主权。

第十六条  省教育厅根据经济社会和学科发展的需要以及高校重点实验室建设与运行状况,对重点实验室布局和研究方向等进行调整、重组、整合或撤消。

第十七条  高校重点实验室确有需要更名、变更研究方向或进行调整、重组的,须由实验室主任提出书面报告,经学术委员会或组织相关学科的专家进行论证,报省教育厅备案。

 

第四章  运行与管理

第十八条  高校重点实验室实行开放、流动、联合、竞争的运行机制。

第十九条  高校重点实验室学术委员会是学术指导机构。学术委员会由国内外优秀专家组成,人数不超过11人,本校的学术委员不超过总人数的三分之一,中青年学术委员不少于三分之一。

学术委员会主任的任职条件是:(1)学术造诣高,在一线工作的国内外知名专家。(2)年龄不超过70岁,身体健康。

学术委员会委员的年龄不超过60岁,任期为3-5年。每次换届更换的人数不少于三分之一。

第二十条  学术委员会的主要任务是审议实验室的目标、任务和研究方向,审议实验室的重大学术活动、年度工作,审批开放研究课题。学术委员会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重点实验室主任要在会议上向学术委员会作实验室工作报告。

第二十一条  高校重点实验室实行主任负责制。高校重点实验室主任的任职条件是:(1)本领域国内外比较知名的学术带头人。(2)具有较强的科技创新能力、组织协调能力和较高的管理水平。(3)身体健康,年龄不超过55岁,任期3-5年,每年在实验室工作时间一般不少于8个月。

第二十二条  高校重点实验室实行课题管理制和试行下聘一级的人事制度。研究队伍由固定人员和流动人员组成,按需设岗,按岗聘任。少量固定人员以学科、学术带头人为主,由实验室主任公开聘任,其他研究人员由学科、学术带头人根据研究工作的需要和获得课题等情况自主聘任。受聘人员使用流动编制,经实验室主任核准后,其相关费用由课题组负担或实验室统筹解决。实验室应重视高层次优秀人才的培养和引进,努力建设和稳定一支高水平的研究人员队伍和技术人员队伍。

第二十三条  高校重点实验室要根据研究方向设置开放基金和开放课题,吸引国内外优秀科技人才和研究生到实验室从事研究工作。要加大开放力度,开展多种形式的国内外学术交流与合作研究,学校要提供配套条件和资金。

第二十四条  鼓励国内外企业、机构和个人以不同形式向实验室捐赠仪器设备、设立访问学者基金、专项研究基金和研究生奖学金。

第二十五条  在学校建设经费中设立高校重点实验室主任基金,主任基金由实验室主任管理,主要用于支持具有创新意义的课题研究和优秀年轻人才的培养。在符合国家有关政策的前提下,可用于岗位津贴、绩效奖励等。

第二十六条  高校重点实验室应加强知识产权产出、管理、实施和保护。固定人员与流动人员在重点实验室完成的研究成果包括专著、论文、软件、数据库等均应署本重点实验室名称,专利申请、技术成果转让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在国外学习、进修、从事客座研究的重点实验室固定人员,凡涉及实验室工作、成果的,在论文、专著等发表时,也均应署本重点实验室名称。申报奖励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七条  高校重点实验室应重视和加强日常管理。仪器设备要相对集中,统一管理,凡符合开放条件的仪器设备都要对外开放,努力提高仪器设备利用率和共享率,防止闲置和浪费。要建立和完善规章制度,加强对仪器设备和计算机网络的建设与管理。要加强数据、资料、成果的科学性和真实性审核以及保存工作,并确保统计数据的真实性。加强重点实验室信息化工作。实验室要逐步建立内部信息管理系统,建立独立的网站或网页,并保持运行良好。

第二十八条  高校重点实验室要高度重视学风建设和科学道德建设。重视和加强创新文化建设,坚决抵制学术不正之风。高校重点实验室不得以其名义从事或参加以盈利为目的的商业活动。

 

第五章  评估与奖励

第二十九条  学校应每年对高校重点实验室建设工作进行年度考核。高校重点实验室必须编制年度报告,并按规定的格式和时间报送省教育厅。

第三十条  省教育厅组织对高校重点实验室进行周期评估。评估工作本着公开、公平、公正依靠专家、发扬民主、实事求是、科学合理的原则进行。评估按照《江苏省高等学校重点实验室评估规则》进行。

第三十一条  高校重点实验室实行优胜劣汰的滚动管理。对进入国家重点实验室和教育部重点实验室建设序列的国家重点实验室培育建设点,省教育厅予以奖励;对被评估为优秀的省重点实验室给予奖励,并优先遴选为国家重点实验室培育建设点。对评估成绩差、不符合要求的重点实验室,予以淘汰;对被评估为优秀的重点建设实验室,符合省重点实验室条件和总体建设规划的,可申请建立省重点实验室;对评估不达标的重点建设实验室,予以淘汰。

 

第六章   

第三十二条  高校重点实验室统一命名为“××国家重点实验室培育建设点(所在单位)江苏省××重点实验室(所在单位)江苏省××重点建设实验室(所在单位)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由江苏省教育厅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201741日起施行,原《江苏省高校重点实验室建设管理办法》(苏教科〔20067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