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管理办法
(2015年7月24日修订)
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进以企业为主体,产学研相结合的技术创新体系建设,强化企业技术创新,促进产业转型,提升企业核心竞争力。本着遵循市场配置资源的原则,引导和鼓励企业根据自身发展战略及产业发展需求,以目标为导向、规范企业研发机构建设,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南京市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以下简称“工程中心”)是指依托本市企业建设的内部研发机构。主要任务是开展技术工程化研究,进行中间试验和成套技术服务,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形成产业化技术的熟化或完备的生产工艺,提升企业产品的核心竞争力。并能通过开放服务和辐射示范,带动行业的技术水平提升,提高企业技术创新能力。
第三条 工程中心应以企业为建设依托单位。此前建立在高校、科研机构的工程中心需逐步明确自身定位,通过与企业共建,或向重点实验室转建等形式进行过渡。
第四条 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市科委”)负责工程中心发展的政策、规划制定,市级工程中心的审核认定、定期考评及监督等工作。各区(园区)科技管理部门负责辖区内市级工程中心的审核推荐、过程管理、建设指导及归口统计等工作。
第五条 工程中心的基本条件
1、依托单位应是在本市注册的高新技术企业、江苏省高新技术(后备)企业、大中型工业企业,经营状况良好,年销售收入不低于3000万元,研发投入占销售收入的比重原则上不低于2%;
2、拥有与申报工程中心技术领域相关1项以上的发明专利或5项以上的实用新型专利(软件著作权)等核心自主知识产权,近3年在其主要技术领域至少开发新产品或新技术3项以上;
3、拥有相对独立的1000平方米以上的研发场所,比较完备的价值300万元以上的研发仪器设备,具备承担综合性工程技术研发试验任务的能力;
4、具有技术水平较高、工程化经验丰富的专职研发人员15人以上,其中高级职称或研究生以上学历不少于3人,工程中心负责人应具有高级职称或研究生以上学历,有较高的专业水平和组织管理与协调能力;
5、有明确的发展规划和目标,组织体系合理,管理制度完善,运行机制良好。
第六条 鼓励工程中心与高校、科研院所建立稳定的产学研合作关系,联合开展技术创新和项目开发;鼓励有条件的工程中心实行独立核算,发挥自身专业和技术优势,对外开展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逐步建设成为研发服务型的专业科技服务机构。
第七条 企业组建市级工程中心接受区(园区)科技管理部门的指导、培育。经区(园区)科技管理部门审核同意后,填写申报书,提交相关佐证材料,按照市科委发布的申报通知要求统一报送。市科委组织专家采取集中评审和现场抽查相结合的办法,确定市级工程中心推荐名单。经市科委主任办公会审定后发文认定,并予以挂牌。
第八条 建立市级工程中心服务平台,发布相关科技政策、工作信息,组织业务交流,为工程中心提供各类科教资源对接;对建有市级工程中心的企业,在其申报国家、省和市各类科技项目时予以优先推荐、优先立项;优先支持建有市级工程中心的企业参与科技部门组织的重大项目联合攻关;对经评估绩效显著,积极开展对外科技服务的市级工程中心给予适当补贴,对符合条件的给予推荐申报省级工程中心。
第九条 涉及到工程中心名称、主要负责人、场所等事项的变更,须由工程中心所在企业提出书面申请。经所在区(园区)科技管理部门审核确认后,报市科委批准。工程中心所在企业迁离本市,或破产、被兼并等原因,工程中心无法正常运行的,由所在区(园区)科技管理部门核实确认后,以书面形式报市科委予以撤销。
第十条 本办法发布后于2015年9月1日起施行,原南京市科学技术局颁布的《南京市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管理办法》(宁科[2006]4号)同时废止。本办法由市科委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