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中医药大学重点实验室绩效考核实施细则(暂行)》

发布时间: 2017-03-06 浏览次数: 2935
南京中医药大学重点实验室绩效考核实施细则(暂行)
南中医大科字〔20158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依托我校建设的省厅级以上各类重点实验室、重点研究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工程实验室(以下统称:重点实验室)等科研平台的科学管理和有效运行,依据《南京中医药大学重点实验室建设管理办法(暂行)》,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重点实验室绩效考核是指学校根据重点实验室的建设目标和发展规划,坚持“公正公开、依靠专家、实事求是、分类评价”的原则,对实验室的建设水平和运行状况进行综合考核与评价,促进重点实验室提高建设水平,产出创新成果、培养优秀人才。
第三条 重点实验室绩效考核工作在学校重点实验室建设领导小组领导下,由科学技术处具体组织实施。绩效考核以重点实验室及依托二级单位自评为主,学校复评为辅,强调依托二级单位在实验室建设过程的作用。通过全面覆盖、突出重点、严格考核,逐渐形成以创新质量和贡献为导向的考核机制。
第二章 考核内容
第四条 重点实验室应根据建设目标及建设要求,制定本实验室建设期的发展规划。
第五条 绩效考核以发展规划中的年度任务为依据,考核内容及指标如下:
(一) 科学贡献:科研项目、科研成果、社会服务、支撑学科建设、科学普及。
(二) 队伍建设与人才培养:实验室主任与学术带头人作用、队伍结构与研究团队建设,青年骨干人才培养、研究生培养、其他人才培养。
(三) 开放交流与运行管理:开放课题设置与成效、学术交流与合作,仪器设备管理、使用与开放共享,学术委员会或技术委员会设立与成效、制度建设与安全卫生、创新文化。
第三章 考核程序
第六条 绩效考核主要分为重点实验室及依托二级单位开展的自评和由科学技术处组织的专家复评两部分。
第七条 重点实验室依托二级单位在规定时间内组织填写《南京中医药大学重点实验室年度报告》(以下简称:年度报告)、《南京中医药大学重点实验室绩效考核指标体系及评价表》(以下简称:评价表),完成自评并形成自评工作报告。重点实验室年度报告、评价表、相关证明材料以及依托二级单位自评工作报告等报送科学技术处。
第八条 科学技术处根据自评情况对相关材料进行复核,确定参加复评的重点实验室。参加复评的实验室数量一般为全校总数量的三分之一,三年内完成对全部重点实验室的覆盖。自评结果为基本完成及以下的,须参加复评。
第九条 复评专家组在审核相关绩效考核材料和实验室实地考察的基础上,听取重点实验室年度工作汇报。专家组根据综合考察情况,对重点实验室当年建设运行情况进行评价,形成专家意见。
第十条 科学技术处根据自评及复评结果,发布重点实验室年度绩效考核结果。考核结果在校内公示,接受监督。实验室如对考核结果有异议,可在公示期内通过依托二级单位向科学技术处申请复议。科学技术处在两周内组织复议,复议结论为最终考核结果。
第十一条 科学技术处对绩效考核工作进行总结,形成年度绩效考核工作报告,并向学校重点实验室建设领导小组报告。
第十二条 重点实验室年度绩效自评工作报告和绩效考核工作报告应当包括绩效考核的组织实施情况和绩效考核结果及分析,报告应真实完整、数据准确、分析透彻、逻辑清晰、客观公正。
第四章 考核结果
第十三条 考核结果分为完成、基本完成、未完成。
第十四条 考核结果将作为学校遴选推荐重点实验室申报更高级别科研平台的重要参考依据。对基本完成和未完成年度任务的重点实验室,要求限期整改,督促建设;对连续两年未完成年度任务的重点实验室,建议重新遴选变更实验室负责人。
第十五条 重点实验室所提交的考核材料必须真实反映实验室当年的建设运行情况。对于不填报、无正当理由推迟填报或提供虚假材料及其他不配合考核的实验室,均直接按照考核“未完成”处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科学技术处于每年的12月初发布当年度绩效考核工作方案,下达年度考核通知。
第十七条 考核专家及有关工作人员应实事求是、客观公正,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保秘规定。
第十八条 参加绩效考核的重点实验室人员、学术委员会或技术委员会成员均不得担任考核专家。
第十九条 重点实验室可提出回避专家,并说明理由。在考核评估工作开始前由所依托二级单位上报科学技术处。
第二十条 专家复评阶段全部费用由科学技术处支付。参评重点实验室不得以任何形式、任何方式影响评估的公正性。
第二十一条 本细则解释权在科学技术处,2015年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