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中医药科学技术奖奖励办法
(试 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充分调动广大中医药科技工作者的积极性和创造性,进一步繁荣学术,推动中医药科学技术发展,根据《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社会力量设立科学技术奖管理办法》及《江苏省社会力量设立科学技术奖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江苏省中医药学会、江苏省中西医结合学会、江苏省针灸学会设立江苏中医药科学技术奖,江苏中医药科学技术奖授予在中医药领域(包括中医学、中西医结合医学、针灸学,下同)的基础研究、应用研究和开发研究中取得优秀成果的集体和个人。
第三条 江苏省中医药学会、江苏省中西医结合学会、江苏省针灸学会聘请有关专家、学者组成江苏中医药科学技术奖评审委员会及其评审专家库。
第四条 江苏中医药科学技术奖属社会力量设奖,江苏中医药科学技术奖包括基础研究奖和应用研究奖。奖励项目共分三个等级(一、二、三等奖),奖励周期为每年一次,每次评选奖励项目总数不超过20项左右,其中一等奖不超过3项、二等奖不超过5项。
第五条 江苏中医药科学技术奖的推荐、评审和授奖,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不受任何组织和个人的干涉。
第六条 江苏中医药科学技术奖励办公室(以下简称“奖励办”)为江苏中医药科学技术奖评审日常办事机构,负责组织、整理、处理推荐材料、联络沟通委员和评审专家、确定安排评审形式、时间、地点等日常工作,并按年度向常务理事会汇报工作情况。
第二章 奖励范围
第七条 江苏中医药科学技术奖基础研究奖的奖励范围是中医药领域的基础研究中取得的成果,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发现和提出对本学科领域发展有重要指导意义的新观点、新学说、新理论等研究成果;
(二)中医药的基础理论实质和客观规律研究成果;
(三)中医证候、诊法、治法、针灸、经络、中药防治疾病的机制和原理研究成果;
(四)医史文献研究成果;
(五)软科学研究成果;
(六)标准、信息研究成果。
第八条 江苏中医药科学技术奖应用研究奖的奖励范围是中医药应用、开发研究中取得的新方法、新方案、新技术、新产品、新材料等成果,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中医药防治疾病的研究成果;
(二)中药资源保护、药材、饮片、制剂工艺、新药、新辅料及中药标准等研究成果;
(三)中医药仪器、器械、设备的研制成果;
(四)推广、应用、开发已有的研究成果;
(五)引进吸收、改进、开发国内外先进技术的研究成果;
(六)中药企业技术改造中采用新技术的研究成果。
第九条 江苏中医药科学技术奖奖励办公室从获得江苏中医药科学技术奖的项目中,推荐江苏省科学技术进步奖和中华中医药学会、中国中西医结合学会、中国针灸学会科学技术奖。
第三章 评奖程序与要求
第十条 推荐
(一)江苏中医药科学技术奖接受以下单位推荐:
1、全省各市中医药学会、中西医结合学会、针灸学会;
2、江苏省卫生厅、中医药局等省直属单位、中医药院校;
3、《江苏中医药》杂志理事会成员单位;
4、中国人民解放军以及国家部委在江苏设立的医疗卫生单位等。
(二)推荐本奖励的项目必须是已完成研究工作,且没有争议的项目。推荐应用研究奖的项目必须是在实践中应用二年以上。仪器、器械、设备和工艺流程研究项目,应完成工业性试验;形成商品的需获得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证,并取得较大的社会效益或者经济效益。
(三)主要完成人和主要完成单位:
1、对项目的完成做出创造性贡献,并具备下列基本条件之一的主要研究人员为主要完成人:提出和确定项目的总体方案设计并组织、协调、管理项目的实施;直接参与并对关键技术和疑难问题的解决作出重要贡献;直接参与并解决在应用、推广或者投产过程中的重要技术难点。
2、对项目的完成做出创造性贡献,并具备下列基本条件的为主要完成单位:在成果的研究过程中,主持或参与研究的制订及组织实施,并提供技术、经费或设备等条件,对该项成果的研究起到重要作用的单位。
3、获奖单位必须是主要完成人所在的单位。
(四)推荐本奖励的项目若是在国外完成的,应该明确知识产权属于我国。
(五)推荐本奖励的项目不得推荐为其他同级、同类奖励项目。推荐本奖励的项目属于重大项目时,应当包括其子项。若某子项科技水平很高,不仅适用于本项目,还可应用于其他方面,在去除该子项后不影响总项目的前提下,征得总项目负责人同意,方可单独予以推荐。重大项目申报时,应当写明其中的某子项推荐、获奖情况。
(六)推荐本奖励项目必须按规定的格式和内容填写《江苏中医药科学技术奖推荐书》。
(七)单位和专家应当对推荐的项目负责,推荐时应按规定填写推荐书,提供真实、可靠的评价材料。
(八)推荐材料报送:
1、各市、县医疗机构和中医药科研院所申报的项目,经各申报项目的单位审核盖章后,由各市中医药学会、中西医结合学会或针灸学会初评后根据分配名额将申报材料推荐报送“奖励办”。
2、江苏省卫生厅、中医药局等省直属单位、中医药院校申报的项目由各单位初评盖章后根据分配名额直接将申报材料推荐报送“奖励办”。
3、《江苏中医药》杂志理事会成员单位申报的项目由各单位初评盖章后直接将申报材料推荐报送“奖励办”。
4、中国人民解放军以及国家部委在江苏设立的医疗卫生单位申报的项目由各单位初评盖章后直接将申报材料推荐报送“奖励办”。
向江苏中医药科学技术奖奖励办公室报送材料的时间以奖励办公室文件通知为准。
第十一条 评审
(一)形式审查:由江苏中医药科学技术奖奖励办公室按以下内容负责对推荐项目进行形式审查。
1、是否符合江苏中医药科学技术奖的奖励范围;
2、是否按规定填写并报齐应当有的附件;
3、主要完成单位和完成人是否符合有关规定;
4、技术内容是否真实;
5、是否按要求提供本奖励项目的文件光盘。
(二)会议审查:评审工作实行初评、终审二审制。评审方法采取同专业专家评定、无记名投票表决方式进行。
(三)江苏中医药科学技术奖基础研究奖的评审按创新性、科学性、实用性、他人引用程度等四个条件进行综合评定。
(四)江苏中医药科学技术奖应用研究奖的评审按科学技术水平和技术难度、推动科技进步的作用、推广转化程度、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等四个条件进行综合评定。
(五)表决方式:
1、项目初评时,经评审专家库专业组专家评议,投票表决后,必须是获得专家人数超过半数同意的项目,才有资格参加终审。
2、项目终审时,经评审专家讨论,采用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表决,超过实到专家人数半数同意的项目,可预评为“一、二、三等奖”。
3、初评实行差额评选,终审对初评推荐授予一等奖的项目进行答辩,并实行差额评定。
第四章 公众监督与争议处理
第十二条 江苏中医药科学技术奖奖励办公室对获奖项目名称、主要完成人名单、主要完成单位名称在江苏中医药信息网网站及相关媒体上予以公示,公示时间为15天。对公示的获奖项目如有争议或者揭发其弊端者,必须在公示之日内采用书面意见形式提出。个人提出争议的,必须在书面材料上签署自己的真实姓名、工作单位、联系地址和电话;单位提出争议的,单位法人代表必须在书面材料上签名并加盖单位印章。否则将视为无效、不予受理。
第十三条 涉及项目主要完成人、主要完成单位名次排列的为非实质性争议问题,由推荐单位或者推荐专家负责协调,提出处理意见报“奖励办”审核;涉及项目技术等实质性问题的争议由“奖励办”组织有关专家调查后,进行裁决。
第十四条 剽窃、侵夺他人的科学技术成果的,或者以不正当手段骗取江苏中医药科学技术奖的,由“奖励办”撤销奖励,追回荣誉证书和奖牌。
第十五条 推荐单位或个人提供虚假数据、材料,或协助他人骗取江苏中医药科学技术奖的,由“奖励办”通报并取消其推荐资格。
第十六条 参与江苏中医药科学技术奖评审活动的有关人员在评审活动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由“奖励办”调查核实,给予相应处理。
第五章 确 认
第十七条 预评获奖项目公示后无异议的,由江苏中医药科学技术奖奖励办公室召开江苏省中医药学会、中西医结合学会、针灸学会会长办公会议予以审议、确认。
第六章 奖励数量与形式
第十八条 按不同的获奖等级,主要完成人及主要完成单位的限额数为:
一等奖主要完成人15人,主要完成单位10个;
二等奖主要完成人10人,主要完成单位7个;
三等奖主要完成人8人,主要完成单位5个。
第十九条 江苏中医药科学技术奖评审委员会对获奖项目的主要完成单位和主要完成人授予获奖证书和奖牌。
第七章 奖励机构与管理
第二十条 江苏中医药科学技术奖评审委员会及其专家库专家负责对推荐项目的评审。
第二十一条 江苏中医药科学技术奖评审专家库专家实行聘任制,专家必须在提高自身水平的同时,做到实事求是、公正、有理有据,不允许有营私舞弊的情况发生,并有保密的义务和责任。
第二十二条 江苏中医药科学技术奖评审实行回避制度,与被评审的候选人、候选单位或候选项目有利害关系的评审专家应当回避。
第二十三条 凡涉及、接触本奖励材料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强化保密意识,有保密义务和责任,出现泄密问题时,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江苏省中医药学会、江苏省中西医结合学会、江苏省针灸学会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江苏中医药科学技术奖奖励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