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励办法

发布时间: 2014-10-09 浏览次数: 1377
江苏省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励办法

  第一条 为鼓励全省哲学社会科学工作者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为指导,坚持理论联系实际,贯彻双百方针,以优秀的科学研究成果为党和政府决策服务,为社会主义两个文明建设服务,为繁荣和发展社会科学事业作贡献,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包括哲学社会科学基础理论研究和应用研究两个方面的学术专著、编著、译著、高校教材、普及读物、论文,以及调研报告、咨询报告等。
  第三条 省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由省人民政府颁发。每两年开展一次评奖工作。
  第四条 评奖工作由省政府批准的省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评奖委员会(以下简称省评委会)负责实施。省评委会由有代表性的专家和有关部门负责人组成。省评委会办公室设在省哲学社会科学界联合会,具体负责评委会的日常工作。
第二章 评奖对象和范围
  第五条 凡本省个人或集体的哲学社会科学研究成果均可申报参加评奖。本省同外省人员合作的科研成果,必须是本省作者主编或超过50%以上的篇幅属本省作者所撰写的成果,方可参评全书,否则只评选其中由本省作者承担且能独立成章的部分。
  第六条 参加评选的成果,必须是在规定的时限内公开发表的成果。
  第七条 在同一次评奖中,一个作者可申报多项成果,但限于评奖数额,每个作者只能评选一项,如另有与他人合作者,可再评选一项。
第三章 评奖条件和奖励等级
  第八条 参加评选的成果,应坚持正确的政治思想观点,具有较高的学术水平或实际应用价值,有良好的社会效益,有些成果还应有一定的经济效益。
  第九条 评奖分为三个等级,其标准是:
  一等奖:能开辟某一新兴学科,或对某一学科的发展作出重大突破,或对两个文明建设中的重大理论或实际问题有重要贡献,或对普及社会科学知识有重大作用等,在国内外有重大影响的成果。
  二等奖:对某一学科的发展作出重要贡献,或对解决某项重要问题有较高应用价值,得到省级以上有关部门的肯定评价,或对普及社会科学知识有较大作用等,在国内有较大影响的成果。
  三等奖:在理论上作出正确、富有新意的阐述,或对解决实际问题有重要参考价值等,在省内有较大影响的成果;或既具有科学性又受读者欢迎的、在省内外有较大影响的普及读物。
  第十条 每次颁奖数额控制在350项以内,其中一等奖不超过20项,二等奖不超过40项。获奖项目在报省政府批准前应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一个月内如有异议,由省评委会裁决;如无异议,报省政府批准颁奖。
  第十一条 对评选出的一、二、三等奖的优秀成果,由省政府颁发获奖证书和奖金。每次颁奖的奖金额,一等奖为5000元,二等奖为3000元,三等奖为2000元。
  第十二条 奖项设定和奖金的数额保持相对稳定,如确需调整的,由省评委会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研究提出具体意见,报省政府批准。评奖所需经费,由省财政视具体情况审核安排。
  第十三条 获奖项目如属作者弄虚作假或剽窃他人成果的,一经查实,则撤销其获奖资格,追回获奖证书和奖金,并按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或处分。
第四章 评奖申报和评审程序
  第十四条 凡具备申报条件的成果,均可由作者直接向省评委会办公室申报。为便于作者就近申报,省评奖办公室可在各市社科联设立申报点。
  第十五条 申报均需填写由省评委会办公室统一印制的《江苏省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申报表》,同时提交一式两份参加评选的成果(其中必须有一份为原件)以及证明该项成果学术价值、社会影响和实际效益等情况的材料。
  第十六条 评审成果按初评、终评两个程序进行。按学科组织若干评审组,负责对申报的成果进行初评工作;省评委会在初评基础上负责终评工作。
  第十七条 评审必须坚持标准,注重质量,宁缺勿滥。
  第十八条 评审应坚持公正、公平原则,初评和终评均采取无记名投票的办法,超过半数有效。评审中涉及评审者本人成果时,该评审者应回避。评审人员在工作中徇私舞弊的,查实后将取消其评审资格,并按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或处分。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省评委会负责解释,并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